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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29 10:44  关注度:1385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18〕63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18〕63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淮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517–83960010

0517–83990012

各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江浦区 0517–83658965

淮阴区 0517–84997637

淮安区 0517–85913458

洪泽区 0517–87222962

开发区 0517–83716161

涟水县 0517–80896965

盱眙县 0517–88211655

金湖县 0517–86903582

淮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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