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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首次处罚侮辱法官行为

发布时间: 2019-02-16 11:55  关注度:1560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2月12日,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肆意侮辱诽谤法官行为人魏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14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淮安首次对侮辱诽谤法官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淮海晚报讯:2月12日,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肆意侮辱诽谤法官行为人魏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14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淮安首次对侮辱诽谤法官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从洪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魏某某是此前该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万某某的妻子。

在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洪泽某行政机关、洪泽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中,洪泽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万某某不服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万某某经洪泽区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洪泽区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该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这个案子撤诉后,2017年3月21日上午,万某某与妻子魏某某来本院申请诉讼退费。”洪泽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他们当时要求承办法官为其办理退还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已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不能退换,因此,洪泽区法院应向万某某退还25元,而不是100元,“虽然法官再三向他们解释,但万某某夫妻一直不能接受。”

当天,万某某夫妻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和威胁,并阻挠法官的离开,被法警带离现场。之后,他们以被承办法官打伤为由报警,警方当即出警处置。经过调查,2017年4月24日,洪泽公安分局向万某某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万某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不认可,便以法官打人为由先后多次向纪委、上级法院、省委巡视组等信访反映,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其反映不实。万某某对此不予接受,领取了法院依法退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后,仍多次无理缠访。

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万某某的妻子魏某某多次在市、区两级法院等进行闹访,采取捏造事实等行为,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为此,洪泽法院指派院领导专门对魏某某进行耐心释法,但其毫不理会,仍无悔改之意。“他的不断闹访、侮辱诽谤,对法官及法院的形象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依照相关规定,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某某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那么,当事人如果对法官有异议,应该怎么做?这位负责人以此案为例进行了介绍。当事人对法院诉讼退费不认可的,先听取法官的解释。如对其解释不认可,可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设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的值班庭长求助;还可以向在接访室的院领导求助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方法行使,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表达诉求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提醒:对法官有异议,有多种合法途径表达

■通讯员 鲁海军,淮海晚报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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