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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职工医保转诊就医新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适当降低医保报销费用

发布时间: 2019-05-09 14:04  关注度:1780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淮报融媒体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诊就医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我市近日就参保人员转诊就医相关待遇出台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淮海晚报讯:淮报融媒体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诊就医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我市近日就参保人员转诊就医相关待遇出台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实行参保人员转诊就医登记备案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要转诊就医的,一般实行逐级转诊,登记备案。转诊要由转诊定点医院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由参保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和《会诊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保持不变。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上传信息,指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指定(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医疗费用。未能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凭相关材料,按本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未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适当降低。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市本级或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费用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费用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25个百分点。

■融媒体记者 杨尚,通讯员 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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