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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1岁半幼儿在开放性河道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0-10-20 09:03  关注度:1092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假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2万多名未成年人死于溺水。近日,淮安区法院审理一起1岁半幼儿溺水身亡案件,其父母将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施工方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

淮海晚报讯: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假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2万多名未成年人死于溺水。近日,淮安区法院审理一起1岁半幼儿溺水身亡案件,其父母将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施工方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究竟哪一方要为年仅1岁半幼儿的不幸离世担责?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8日,上海某公司中标淮安区住建局发布的“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并于2019年10月对中标的文渠河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等工程。2019年11月9日上午9时左右,吕某带女儿赵某某(2018年6月23日出生)在文渠旁的一院落内看房时,由于疏于看管,致赵某某离开视线玩耍。吕某发现后四处寻找无果,遂于同日上午9时15分报警。公安民警至事发现场后,组织人员对文渠进行打捞,从文渠河内将赵某某打捞上来。经120急救车持续一小时抢救无效,赵某某被确认已溺水身亡。另查明,赵某、吕某夫妇曾于2016年在涉案院子内持续居住过2年,事发地点不在施工范围内。2019年12月17日,赵某、吕某将上海某公司与淮安区住建局起诉至法院,认为系因上海某公司的施工导致整个水体变浑浊、水位上涨,上海某公司作为施工方、淮安区住建局作为发包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赵某某死亡,要求判决两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损失58万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涉案院落后的文渠河内,被告上海某公司施工的项目是对文渠河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整治,而文渠河作为河流贯串淮安区大半个城区,且文渠河两岸有大量的居民居住生活,难以要求施工方对整个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也无相关明确规定。事发时,赵某某尚为不到两周岁的幼儿,即便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也无法辨识,且无论文渠河有无施工及施工时因筑坝截水有无导致水位变高和水质浑浊,文渠河对幼儿赵某某来说均具有危险性。另外,赵某某溺亡的地点并不在被告的施工范围内,被告上海某公司并无义务在施工范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淮安区住建局仅系文渠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发包人,并未直接参与施工,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淮安区住建局在承包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二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原告曾居住在涉案的院落内多年,对周围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应当有所了解。原告吕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在带赵某某看房时,因赵某某系无民事行为的幼童,应当对赵某某履行好监护职责。因原告吕某对赵某某的监护不力,导致赵某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对赵某某溺水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年仅1岁半的幼儿意外溺亡,固然令人同情,但责任方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本案法官判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了“和稀泥”式的判决。法院提醒,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弦,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坚决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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