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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通报8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08 20:10  关注度:1724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为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现通报一批2021年以来立案(办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现通报一批2021年以来立案(办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安嘉程电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25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安嘉程电子有限公司开展监察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磷酸、氨水、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浩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5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浩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和《江苏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淮阴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67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淮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0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淮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安市金扬服装加工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15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安市金扬服装加工厂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14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苏戴梦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应急厅、淮安市应急局、洪泽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戴梦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群众举报问题现场核查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6月5日一次二级动火作业,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GB30871-2014)的规定,对动火部位压缩机缓冲罐内部进行动火前检测分析。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动火作业负责人贝某某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淮安途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安途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020年9月份入职的岗位作业人员黎某业、黎某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淮安同欣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员工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21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淮安同欣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监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某无证从事电焊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大企业要对照典型案例,认真吸取教训,及时纠正类似问题,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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