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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淮安区金陵宙辉国际花园原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涉嫌组织卖淫非法获利3700余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6-13 21:30  关注度:3165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会所在五楼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每单卖淫价格为人民币998元,会所分成人民币548元;五楼分成人民币450元,其中卖淫女提成人民币350元,肖某、王某某、裴某某三人提成人民币100元。会所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约达人民币37224058元,会所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20439663元,五楼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16784395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金陵宙辉国际花园H1号楼的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涉嫌组织卖淫。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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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雷,江苏群汇知缘(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明珠,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合伙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嫖娼,于2018年4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会计、合伙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晓东,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蓉,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管其杰,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志礼,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敏,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赵卫青,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超,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对被告人马某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组织卖淫案中止、恢复审理,并将三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雷、高明珠,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吉剑,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黄克权、唐晓东,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志礼,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敏,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卫青、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戴某某等人合伙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金陵宙辉国际花园H1号楼经营巴登巴登洗浴会所。经营期间,裴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该会所日常经营管理,郜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协助裴某某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戴某某负责对四楼的技师进行管理,钱某某、干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四楼大堂经理,王某某、肖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五楼客房,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李某某为五楼服务人员,被告人马某及朱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会计,后马某亦出资入股。2018年5月2日,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更名为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聘请陈某某挂名担任法人代表,聘请裴某某为总经理,仍然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经营,后其亦出资入股。

经营期间,会所在五楼组织累计10余名卖淫女以每小时人民币998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服务。肖某、王某某、邱某某、李谋(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肖某、王某某负责组织、管理会所五楼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明确卖淫人员的上下班时间、请假及薪酬等制度。肖某负责对卖淫人员的培训。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参与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包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记录卖淫时间、记录嫖客的手牌号、卖淫女的服务号等。钱某某、干某某负责接待和引导嫖客从隐蔽的电梯上楼嫖娼。朱某某除日常会计工作外,还负责统计每天卖淫次数,并向周某某发送信息,并根据周某某分配数额,定期向王某某结算卖淫提成。陈某、张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五楼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包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记录卖淫时间、记录嫖客的手牌号、卖淫女的服务号等。周某某为会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马某担任会所总账会计,负责会所财务工作。

会所在五楼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每单卖淫价格为人民币998元,会所分成人民币548元;五楼分成人民币450元,其中卖淫女提成人民币350元,肖某、王某某、裴某某三人提成人民币100元。会所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约达人民币37224058元,会所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20439663元,五楼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16784395元。

经营期间,周某某出资入股经营会所,于2016年第四季度占股70%,于2017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期间占股60%,于2018年第二季度至会所关闭期间占股50%,其按占股比例分红人民币7491947.93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869766.15元;杨某某按20%股份出资入股,据此分红人民币2696077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52450.05元;戴某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据此分红1348038.58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76225.08元;马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据此分红人民币1250416.83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12770.93元;裴某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据此分红人民币538658.58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0658.07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不负责发钱,其构成容留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为卖淫活动专门创建场所、聘用管理人员,没有招募、管理卖淫女,会所对998元服务收取的是550元场地费,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2.本案卖淫女人数应为5人。

3.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在不知会所有组织卖淫的情况下参与投资,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实施任何组织卖淫行为,与周某某等人没有共同犯意,仅投资参与分红,从未参与管理,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2.被告人杨某某劝说戴某某投案,具有立功行为,其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在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开始不知晓会所卖淫情况,是后来听说,其未参与会所管理,仅是代账会计。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马某非组织卖淫的犯意提起者、非组建发起者,无实际经营行为、管理控制行为,出资最晚、占比最低、获利最少,结合全案的组织框架和人员结构,应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的从犯。

2.被告人马某收取分红中存在合法收入。

3.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高。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戴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非法获利金额认定过高,建议判处其六年半。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常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接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H1号楼的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并由裴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登记经营者为裴某某,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开业时间为2016年8月9日。2018年5月2日,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更名为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登记经营者为陈某某,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周某某接手该会所后即安排裴某某全面负责该会所日常经营管理,并吸纳被告人杨某某、戴某某出资入股。经营期间,裴某某一直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的同时,后期亦出资入股;被告人马某担任总账会计,后亦出资入股;钱某某、干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会所四楼大堂经理;王某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会所五楼客房,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及邱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五楼服务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会计。

经营期间,会所在五楼组织累计10余名卖淫女以每小时人民币998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服务。王某某、肖某、邱某某、李谋(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王某某、肖某负责组织、管理会所五楼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明确卖淫人员的上下班时间、请假及薪酬等制度。肖某负责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钱某某、干某某负责接待和引导嫖客从四楼一处隐蔽电梯上楼嫖娼。邱某某、陈某、张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五楼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包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记录卖淫时间、嫖客手牌号、卖淫女服务号等,王某某亦参与该项工作。邱某某还提供其银行卡用于王某某与会所结算卖淫提成。周某某为会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裴某某具体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马某担任会所总账会计,并负责制作利润分成表等财务工作。朱某某除日常会计工作外,还负责统计每天卖淫次数,并向周某某发送信息,并根据周某某分配数额,定期向王某某结算卖淫提成,根据马某制作的利润分成表向周某某等出资人发放分红。

会所五楼每小时卖淫价格为人民币998元,由会所统一收取,会所每单分成人民币548元;五楼每单分成人民币450元,其中卖淫女提成人民币350元,肖某、王某某、裴某某三人提成人民币100元(肖某提成55元,王某某提成30元,裴某某提成15元)。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会所嫖资收入共计约达人民币37224058元,会所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20439663元,五楼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16784395元(其中卖淫女提成约达人民币13054530元,肖某提成约达人民币2051425元,王某某提成约达人民币1118959元,裴某某提成约达人民币559479元)。

经营期间,会所约三个月分红一次,各出资人占股比例及分红情况如下:(1)周某某出资入股经营会所,于2016年第四季度占股70%,于2017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期间占股60%,于2018年第二季度至会所关闭期间占股50%,其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按占股比例共计分红约人民币7491947.93元;(2)杨某某按20%股份出资入股,其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按占股比例共计分红人民币2696077元;(3)戴某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其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按占股比例共计分红人民币1348038.58元;(4)马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其于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1日按占股比例共计分红人民币1250416.83元;(5)裴某某按10%股份出资入股,其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按占股比例共计分红人民币538658.14元。

另查明:

1.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1)2019年9月25日,马某主动至南京铁路公安处淮安站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

(2)2019年11月29日,常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3)2019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到本区浅深洗浴中心将陈某依法传唤到位审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4)2020年2月28日,杨某某主动至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

(5)2020年3月9日,周某某主动至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

(6)2020年3月10日,戴某某经杨某某劝说主动至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口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7)2020年7月2日,张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接受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2.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肖某随身物品汽车1辆,后肖某自愿处理车辆,偿还贷款后剩余部分110235.71元用于退赃,侦查机关对110235.71元予以扣押。杨某某、马某、戴某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3.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马某、戴某某、常某某、陈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4.本案审理期间,周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仅属于治安处罚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扫黑除恶督导组来电线索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底查询说明,证明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主体身份、归案经过、前科劣迹等情况。

2.情况说明,证明:周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仅属于治安处罚范围。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淮安区淮城镇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淮安区淮城镇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裴某某,开业时间为2016年8月9日,注销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经营范围洗浴服务,经营场所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金陵宙辉国际花园**楼。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淮安区淮城镇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注销后,又以原场所注册为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陈某某,开业时间为2018年5月2日,经营范围洗浴服务。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税务登记表、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已缴税款记录,证明淮安区淮城镇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税务登记、存款账户账号、缴纳税款等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交易记录,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相关交易记录情况。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侦查机关冻结马某中国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8.巴登巴登会所五楼卖淫人员提成明细表(汇入邱某某卡部分)、巴登巴登会所五楼卖淫人员提成明细表(打入陈某卡部分)、巴登巴登会所五楼卖淫人员提成明细表(张某乙汇入邱某某卡部分),证明:根据相关交易记录,并经张某乙、朱某某核对,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汇入邱某某账户的五楼提成金额为16351125元,汇入陈刚账户的五楼提成金额为433270元,共计16784395元。

9.巴登巴登会所股份分红明细表1(裴某某中行账户转出)、巴登巴登会所股份分红明细表2(孙三宏中行账户转出)、裴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分红明细表、情况说明,证明:根据相关交易记录,并经朱某某核对,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杨某某分得红利2696077元;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1日,戴某某分得红利1348038.58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1日,马某分得红利1250416.83元;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裴某某分得红利538658.14元。根据上述股东分红情况及股份变化情况,算出周某某分得红利7491947.93元。周某某、杨某某、裴某某对各自分红数额签字认可,周某某还确认五楼与四楼的收入比例为6.5:3.5。

10.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场所照片及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缴款票据,证明:

(1)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依法对法巴登巴登洗浴会所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了电脑主机3台、通联收银保1台、手机3部(其中1部系钱某某所有)。侦查机关拍摄了涉案场所照片并制作示意图。

(2)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王某某随身物品手机2部、汽车1辆。2019年8月16日,侦查机关依法对扣押的汽车进行搜查并扣押了银行卡3张,后汽车发还孙中兰。

(3)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肖某随身物品手机1部、汽车1辆。后肖某自愿处理车辆,偿还贷款后剩余部分110235.71元用于退赃,侦查机关对110235.71元予以扣押。

(4)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邱某某随身物品手机1部、银行卡5张。

(5)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李谋随身物品手机1部,后已发还。

(6)2019年7月1日,侦查机关扣押干某某随身物品手机1部。

(7)2019年8月13日,侦查机关扣押裴某某随身物品手机1部。2019年8月14日,侦查机关扣押张晓琴(裴某某妻子)提交的裴某某手机1部。

(8)2019年8月15日,侦查机关扣押朱某某随身物品手机1部。

(9)2020年2月29日,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侦查机关予以扣押。

(10)2020年7月23日,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2020年10月21日,戴某某又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11)2020年8月18日,马某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2020年11月23日,马某再次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11.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截图,证明:

(1)2019年6月5日及6日,侦查机关对卖淫女张某甲某手机进行检查,发现苗苗、大表哥等人微信信息,大表哥通过微信向张某甲某转账,还发现其他卖淫女以及嫖客的微信信息等。

(2)2019年6月14日,侦查机关对嫖客李某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相关卖淫女和钱姓、干姓、杨姓人员的微信信息等。

(3)2019年6月15日,侦查机关对卖淫女张某甲手机进行检查,发现“苗苗”、“杨经理”微信信息等。

(4)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李谋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相关嫖客、卖淫女微信信息等。

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对邱某某手机1部、肖某手机1部、李谋手机1部、王某某手机2部、钱某某手机1部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并提取相关数据。

13.证人张某甲某(卖淫女)证言:2017年3、4月份,我经朋友介绍到淮安区巴登巴登会所做“小姐”,也就是卖淫,我在里面使用的化名叫“小雪”。我到巴登巴登上班后知道“苗苗”和他的男朋友以及另外一个男的在里面负责管理小姐,他们三个人在里面组织卖淫嫖娼的。工作期间,我和一名客人互留了手机号码、微信,相互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并且和客人出去吃饭、开房,后来我怀孕要求客人带我去医院检查,客人不肯并告诉会所里姓邱的,姓邱的和我发生争执,要罚我款并打了我。留嫖客号码会所会对我们小姐罚款2000元,就是害怕我们跟客人私自出去开放,这个是他们开会跟我们讲的。给我们开会的是我在我手机微信里找出来的叫“大表哥”的,平时就是他负责给我们开会,苗苗给我们培训。会所有十几到二十几个小姐,有时候人不齐,比如请假、身体不舒服。

14.张某甲某辨认笔录:张某甲某辨认出“苗苗”(肖某)、邱姓男子(邱某某)、“大表哥”(王某某)、嫖客(李某)、卖淫女(胡某某、蒋某、张某甲、李谋)。

15.证人李某(嫖客)证言:我曾多次在巴登巴登嫖娼。我曾经在神旺大酒店嫖过娼,认识了一个姓钱的和一个姓干的。我每次到巴登巴登就跟姓干的或姓钱的联系,有专人把我从大厅里一个隐蔽的电梯带上去。我巴登巴嫖娼时与卖淫女“小雪”互相留了微信,并约她出来“玩”,后来她告诉我她怀孕,我认为她是在讹我并将事情告诉了巴登巴登里管理小姐的姓杨的男的。

16.李某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小雪”(张某甲某)、“干帅”(干某某)、管理人员(肖某)、管理人员“小杨”(王某某)、前老板林某。

17.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收条、鉴定书,证明:2017年4月,张某甲某被邱某某打伤,邱某某赔偿张某甲某1万元。后经鉴定,张某甲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8.证人张某甲(卖淫女)证言:2016年10月份我在淮安区巴登巴登会所上班,从事卖淫活动,上了一个月左右离开。四楼有一个封闭的电梯,那个电梯在一堵墙后面,墙是可以移动的,从墙后面的电梯刷卡才能上到五楼。接待我们的经理姓杨,苗苗对我们培训考核,当时里面有二十多个女孩子。杨经理每天上班之前开个小会,讲一下服务要好。陈经理不和我们开会,但是遇到事情他也会出面处理,店里缺少东西跟他讲了,他会安排人去买。

19.张某甲辨认笔录:张某甲辨认出杨经理(王某某)、陈经理(邱某某)、苗苗(肖某)。

20.证人晁某(卖淫女)证言:我小名叫丹丹,微信昵称是丹丹。2019年4月份前后我在淮安区巴登巴登洗浴中心五楼做小姐,主要从事卖淫活动,是苗苗喊我过去的。一整套流程的价格是998元一个钟,也就是一个小时,给我们小姐的提成是350元。苗苗对我们进行培训,也就是做示范给我们看。负责管理的主要是苗苗、苗苗的男朋友“陈陈陈”、还有“大表哥”三个人。苗苗负责带新人走流程,也就是培训,开会交代一些纪律要求,大表哥是五楼负责的,什么事都先找大表哥处理,“陈陈陈”我不知道他负责什么,就知道他每天跟苗苗在一起。小姐流动性比较大,正常每天有十一二个左右在那里上班。有一个比较隐蔽的电梯,是在一个镜子的后面,一般人不知道,需要四楼的人员把客人带到电梯那里,按开关才能打开。我还认识卖淫女楚楚、丝淼,她们的真实名字我不知道。

21.晁某辨认笔录:晁某辨认出“苗苗”(肖某)、“大表哥”(王某某)、“陈陈陈”(邱某某)。

22.证人林某证言:我在2015年年底在淮安区金陵宙辉国际酒店旁开设了巴登巴登温泉会所,在2016年8月份以490万的价格转让给给周某某,一共经营了9个多月,在经营期间,任命郜某某为总经理,具体工作由郜某某负责。

23.证人唐某证言:2016年7月至2018年8、9月,我在巴登巴登会所工作,做过收银员、仓管。我听说过公司有998元的卖淫服务。马某是公司的总账会计,现金会计开始是张某乙,做了半年,公司又招了朱某某。

24.证人张某乙证言: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份,我在巴登巴登做现金会计,我离开后公司招聘了一个新会计叫朱某某,我将工作交接给她,把裴某某中行卡和农行卡交给她,中行卡是接收公司营业额的,农行卡是用来交税的。每10天左右,我会根据马某会计给我的工资单,将大技师提成打入到邱某某的兴业银行卡里。我核对了一下,我从2016年10月份到2017年3月份,用我自己的卡和裴某某的卡往邱某某的兴业银行卡上一共打了2589248元。

25.同案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我到淮安区巴登巴登会所上班做会计,是总账会计马某面试我的。会所实际经营人是周某某。我知道会所有卖淫嫖娼活动,价格998元一次。我每天到收银台处核对营业额,每天将房间数(卖淫次数)通过微信发给周总。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分为现金和手机、刷卡支付,核对无误后我将现金打给周总工商银行账户,将手机、刷卡支付的收入转到法人银行账户。通过每天的账目,我经过马某审核、周总审批,每月定期给会所员工发放工资,每十天发放卖淫人员提成。卖淫人员的营业额部分,我们一般会说是楼上的“客房费”或者998,周总会对“客房数”进行统计,每隔10天,他会通知我把“客房提成”打给邱某某卡里,法人变更之后,我是把“客房提成”打到陈刚卡上的。我从2017年3月开始通过公司法人裴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发放卖淫人员提成。2019年1月前后,公司法人变更,微信、支付宝收入都会进入公司法人陈某某的邮政储蓄账号,公司还给了我一张尾号999955中国银行卡,我将每天营业额大部分提取到尾号999955中国银行卡上,这张卡户主是孙某某。后来就通过孙某某卡给卖淫人员发放提成,大部分是打到陈某卡上的。2019年5月前后,马某叫我把手机里联系的信息都删除,她拿到我手机找到我和周总的联系信息并删除,然后把手机给我,当天她还叫我把公司的账都给她,我就将我做的公司流水账(保存在一个U盘里)给了马某。我前任会计叫张某乙,她把裴某某中行银行卡和农行银行卡交接给我的,中行银行卡是接受公司营业额的,农行银行卡是用来交税的。2019年4、5月份,马某叫我给过现金给五楼的小王。我从2017年3月进入公司到了6月份公司给股东进行分红。刚开始是四名股东,分别是周某某(60%)、杨某某(20%)、戴某某(10%)、马某(10%)。马某给我的发放分红的表格标题是“利润分配表”,上面有四人的利润分配金额及占比。公司分红都是通过我发放的,按照3个月一次的时间进行股东分红。2018年6月开始,马某给我的“利润分配表”上出现了公司总经理裴某某的名字和金额,他的利润金额是与马某、戴某某一样的。2019年3月,公司发放了最后一次利润分成。我是用裴某某中行卡和孙某某中行卡发放股东分红的,杨某某有两次打到他妻子杨某云卡上,戴某某有一次是打到他妻子秦某卡上的。2018年12月裴某某分红少是因为他买车子向周总借钱的。郜某某工资发到2017年6月,他应该是2017年7月离开的。巴登巴登五楼的日常营业收入约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0%-70%。

26.朱某某辨认笔录:朱某某辨认出马某、王经理(王某某)。

27.同案人李谋供述与辩解:我为肖某、邱某某、王某某招募过卖淫人员和介绍过嫖娼人员。2016年10月底到11月初时候,肖某喊我到巴登巴登上班,我在巴登上班不到10天。2017年3月,肖某让我帮她招募卖淫女,招一个就给我50元,还把我拉进“上海技师工作交流群”,在群里招募卖淫女。一直到2017年4月份,通过这种方式,我一共帮组肖某他们招募了4个小姐。一般是邱某某发广告词给我,然后我就再发微信群招募小姐,肖某也在微信群里发,发的内容比我多。2019年3月,肖某喊我和她、王某某、邱某某一起吃饭,肖某提出让我帮他们联系嫖客,介绍一个嫖客到巴登巴登嫖娼给我50元,到外面给我100元,他们三人都这样说,他们把我拉进一个叫“金陵茶社”的微信群,我通过该微信群寻找嫖客。肖某在巴登巴登里面带小姐、培训小姐。王某某在巴登巴登五楼负责,是里面的头。邱某某具体负责什么我也说不清。

28.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4、5月份我到巴登巴等洗浴会所上班。2017年年底,钱某某安排我到五楼上班,五楼实际上是专门卖淫嫖娼的地方,就是发生性关系的。五楼是小王、陈经理、苗苗他们负责,小王管理技师,小陈是老板,苗苗培训技师。正常客人上楼都是小王和小陈安排房间,另外还有我们几个服务员,李某某、我本人、光头刘哥(又叫小刘),后来陈某也来的,陈某来了我走的,然后2019年我又去待了十几天时间,因为小孩身体不好又离职的,我在五楼有三四个月。我们几个人就是值班,平常有客人上楼时基本上小王、陈经理安排房间喊技师,如果他们不再或者忙,就是我们来安排,把客人带到房间,然后问客人有没有熟悉的技师,有就喊熟悉的号,没有我们就是正常喊,如果客人不满意,可以换或者给客人挑,然后我们就是在外面记钟,也就是记录卖淫时间,正常都是一个小时,价格是998元,结束了就把客人送到电梯口下楼。四楼的两个值班经理钱某某、干某某控制电梯,钱某某、干某某两个人有专门留熟客的小手机,正常就是他们两个人带客人到电梯口,我们五楼吧台有对讲机,一呼我们就知道了,那个在吧台值班就那个去带,钱某某和干某某正常不上来,我们正常也不下去。五楼不是8个就是9个房间,正常都是七八名技师提供性服务,有时候多,有十个出头,而且技师也流动,有的做了时间不长就走了,有的是老员工一直不走,老员工有四五个人。正常一天下来,五楼可以提供30到50人次左右卖淫服务。我刚去的时候,有个姓郜的经理、店长,他比钱某某、干某某两个人稍高,但客人基本都是钱、干两人带上楼,郜经理偶尔带一次、二次的。后来过了年把时间,郜经理被裴店长挤走了,姓裴的店长是后来的,姓裴的店长上面还有一个叫周总的。

29.常某某辨认笔录:常某某辨认出光头刘哥“张某”。

30.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我工作后都告诉别人我叫陈浩。2017年年底,我通过网上招聘到巴登巴等会所上班,是钱经理对我进行面试,然后我在四楼担任服务员。到了2018年3、4月份左右,钱经理让我到巴登巴登的五楼去做服务员,常某某也在五楼做服务员的,他走了以后我到五楼的。到了上面我就知道五楼是专门“敲大背”的,也就是提供性服务的。五楼负责的是“大表哥”,他们技师团队有“陈陈陈”、“苗苗”几个人,小刘、李某某和我都是服务员。如果有客人上楼,就是大表哥、陈陈陈还有小刘三个人带客人进包厢,安排技师,他们三个人也不是每天都要全部在,大表哥、陈陈陈不一定都在,小刘基本每天都在,如果他们不再,就由我们几个人带客人、喊技师、记钟,另外我们还有打扫房间的工作。2019年4、5月时候巴登的老板说查得紧,暂时不开了,我就离开了。李某某是巴登一开业就在了。四楼有个隐蔽电梯上五楼,电梯在镜子后面,一般人走不到那儿也看不出来,正常电梯是经理他们控制的,我晓得钱经理是可以控制电梯的。我还知道有个干经理,但钱经理是我头儿,另外还有一个总经理叫裴某某。五楼正常有十几个卖淫女技师,有时候有的技师离开就会换别的技师,反正正常有十几个技师在五楼卖淫,卖淫价格是998元一个钟,每天卖淫大概四五十次,正常五楼每天都要统计对账,裴某某总经理还叫我发微信告诉他有多少钟,我记得发过四五次。

31.陈某辨认笔录:陈某辨认出“小刘”(张某)。

32.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我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淮安区的巴登巴登五楼上班的,一直到该会所停业。我在会所工作的时候,使用的名字叫刘伟,里面的服务员都叫我光头刘哥或者刘哥。我到会所工作以后知道会所的五楼就是从事卖淫嫖娼的场所,会所的总经理是裴总,他在会所里负责,我们五楼的人员都要听他的。四楼有两个经理,一个姓钱,一个姓干。五楼的日常管理是由王某某、苗苗和邱某某负责,他们给我们发工资有时候是王某某给我钱,有时候是苗苗给我钱。我知道王某某负责五楼的日常事务,苗苗负责培训和管理卖淫女,邱某某是苗苗的男朋友,他平时到会所来的不多,来的时候都是做一些我们服务员的工作,邱某某有一张某行卡,是专门负责接收会所打给卖淫人员的分成钱,邱某某负责把钱取出来,交给王某某和苗苗进行发放。我到会所上班后,知道到五楼来嫖娼的客人都是熟客,这些熟客都是王某某、邱某某认识的人,客人上楼必须经过王某某、邱某某联系,一般人是上不来的。我来上班后,邱某某给了一个手机给我,里面使用的微信名就是“冠希宗瑞”,邱某某让我使用这个微信添加到五楼嫖娼的客人微信,告诉客人如果想上来就通过微信跟我联系,我会用对讲机联系四楼钱、干两位经理把客人带到电梯让客人上来。王某某、邱某某和我可以招揽嫖客,但我没有主动招揽嫖客,楼下干经理、钱经理有时候也会有熟人来嫖娼,他们会通过对讲机跟我们联系。四楼有个隐蔽电梯,客人要上楼的话,干经理或者钱经理通过对讲机跟服务员联系,有五楼服务员到五楼电梯门口接客人。正常的流程就是引导客人进房间,然后喊技师过来,有时候是随机喊,有时候把技师一起喊来让客人挑,有时候是客人点熟悉的技师,技师定下来以后,我们就把客人的手机收走到吧台保管,然后记钟,正常这些都是服务员的工作,由服务员做,我自己也在服务员忙不过来的时候帮忙这样做。服务结束后技师自己去机器上打单子,然后客人下楼、服务员打扫卫生。卖淫的人数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很大,我从每天他们服务员记的本子来看,每天大约四、五十个客人来五楼嫖娼。卖淫女是王某某、苗苗、邱某某他们三个人找来的,但具体是谁负责我不知道。五楼卖淫的价格是一个钟998元。邱某某他们也都用的假名字,邱某某叫陈陈成,王某某叫小杨、大表哥,肖某叫苗苗。

33.同案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份,郜某某喊我到巴登巴登上班,郜某某安排我到五楼工作,一起来巴登巴登工作的有常某某。一直到巴登巴登关门停业,我才不在里面工作。五楼的技师都是做“全套”服务的,也就是卖淫活动,每次价格998元。我在里面主要是负责将客人引导到包厢,安排卖淫女、记钟、催钟、打扫卫生。我到巴登巴登的时候,是郜某某叫我这样做的,后来就一直这样做的。五楼服务员除了我还有常某某,常某某离开后陈某也在五楼担任服务员的,陈某对外称自己叫陈浩,还有刘伟。郜某某担任会所经理,他在巴登巴登期间,四楼值班经理干某某和钱某某都听他的,后来大约在2017年底时候,郜某某离开了巴登巴登,干某某和钱某某改听总经理裴某某的。干某某和钱某某是四楼值班经理,主要是在四楼负责事务,还负责控制隐蔽电梯供客人上五楼。五楼从事组织卖淫的人员有小王、小陈、苗苗,具体分工不清楚。

34.同案人邱某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至今,我在淮安做个体金融抵押类贷款。另外我在2017年4月到巴登巴登洗浴会所兼职,我是五楼服务员,是我同学王某某介绍我去上班的。巴登巴登四楼上五楼的电梯要有专门的主管送人、专门的主管带人,还有专门的人开电梯门,只有老板授权的经理才可以开电梯门,五楼有八个包间。巴登巴登的老板是裴某某。我知道开电梯门的经理有钱某某、干经理,原来还有郜某某经理。楼下经理先用对讲机喊有客人上来,5楼就有服务人员在电梯口等,把嫖客带到空的包间里,五楼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小姐到包间区,楼下经理也可以通过内线电话通知五楼小姐房的小姐到几号房间去。五楼工作人员有李某某、陈浩、常某某、我、王某某、肖某。我在五楼吧台负责接待到五楼嫖娼的顾客,我在电梯口等着,再把顾客安排到五楼空包间,并通过吧台内线电话联系小姐到包间给顾客服务,我会在吧台登记表里记录顾客的手牌号、包间号、服务技师号、服务时间等等。小姐服务的项目是裴某某定的,他通过王某某召集所有小姐开会,把要求传达给所有小姐。肖某给小姐培训过卖淫服务项目。我知道五楼就是上来嫖小姐与小姐发生性关系的,一个钟998元,小姐自己开单子,两个199元,两个300元,是裴总要求小姐必须这样开,外人看显示的就是按摩,规避公安检查。嫖客到五楼嫖娼主要是四楼把控,一种是经理主管认识的,一种是朋友介绍的,没有经理主管安排谁也上不去。巴登五楼每天正常有十多个小姐,我记得的有小雪、可可(李谋)。小雪因为和客人出去开房怀孕了,就跟嫖客闹,嫖客找到公司闹,郜经理要求我处理的,她骂我,我打了她一个耳光,我赔了她一万多块钱,公司没认账。五楼小姐是王某某负责管理的,这个都是裴某某安排的。巴登五楼所有的事情都是王某某负责,具体就是小姐的招聘、管理、培训等,他上面有裴某某下达指令,下面有李某某、陈浩、常某某、我、肖某各自分工。嫖客上五楼嫖娼时候有收嫖客的手机,这是裴某某规定的,裴某某还明确要求小姐不得留有嫖客的电话或者微信等联系方式。王某某叫我办过一张某行卡给他使用,后来我知道王某某用我这张卡接收巴登老板的转账,然后从这张卡取现金出来,钱都是王某某支配,卡一开始是在王某某身上,后来因为取钱不方便王某某就把这张卡给我了,只要会所老板转账进来,我就把钱取出来交给王某某。

35.邱某某辨认笔录:邱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常某某。

36.同案人钱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下半年左右的一天,我应聘到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我刚去的时候,我是负责培训四楼的员工。几个月后,我就担任经理,负责管理四楼的所有服务员,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是将上五楼嫖娼的客人带至四楼电梯口,以及和五楼上面的管理人员做好对接,和我对接的两个人主要是“小王”和“苗苗”。在日常工作中我与五楼小王等人联系,把想去嫖娼的客人往四楼通往五楼的电梯口带,但更多的是小王用对讲机呼我,叫我把要五楼嫖娼的客人带至电梯口。和我一样在四楼负责管理的还有干某某,我正常是与干某某对班倒,我不在班上时,就是干某某在上班,跟我做的工作一样,也是负责把要去五楼嫖娼的客人带至电梯口。我一直工作到2019年5月份,直到巴登巴登洗浴会所停业整顿。会所会计是朱某某,五楼是小王负责的,五楼的主要项目是998元的服务项目,就是“大背”、“全套”,意思是客人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就是技师与客人卖淫。四楼客人想到五楼嫖娼时,会将与五楼管理的小王他们聊天记录给我看,我用对讲机与五楼管理人核实后,就将客人带至通往五楼的电梯口处,或者是五楼的管理人员用对讲机叫我带哪个客人上去,或者我知道客人是五楼的熟客,熟客想到五楼去的话,我也会直接将其带到电梯处的,同时与五楼的管理人联系,在五楼电梯口接人。小王与客人的聊天记录一般就是微信或者短信,内容大概意思就是叫客人到巴登巴登四楼找我或者干某某。四楼的电梯有一个镜子挡着,正常是不会被发现,镜子是电动的,后来因为经常脱轨变成手推的,推开镜子就可以上电梯。四楼只有我和干某某两个人有权限把客人带到电梯口。公司设置成这样隐蔽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安检查。我上面的头是裴某某,我的工资是裴某某定的,以及我负责哪块事情都是裴某某安排我的,我和干某某都对裴某某负责。我和干某某、郜某某、李某某、陶义夫大约在2015年下半年一起从神旺洗浴中心到巴登的,巴登是在2015年底到2016年初就开业的,开业以后我就在巴登上班的。开业的时候,负责人郜某某,老板是林某,我和干某某一来就是四楼的经理,当时五楼带小姐的我只知道叫“小孟”夫妻二人,他们是在2016年6月前后离开的,王某某当时也在五楼上班。巴登老板由林某换成周某某的时候,裴某某就成了总经理。巴登股东我晓得的有周某某、裴某某,会所有一个姓马的女的,她负责财务,是不是股东我不知道。裴某某来了之后郜某某权力就没有之前大了,裴某某跟我们讲会所里涉及到女技师的事情必须向他汇报。

37.钱某某辨认笔录:钱某某辨认出裴某某、“小王”(王某某)、“苗苗”(肖某)、李某某。

38.同案人干某某供述与辩解:我是2016年4月或者5月份到巴登会所上班去的,先是应聘的主管。2017年我做了四楼大堂值班经理,和我一起做四楼大堂值班经理的还有我老乡钱某某,他比我先去巴登会所的。我和钱某某主要是管理四楼的服务员,还有就是我们把要上五楼卖淫嫖娼的客人带到电梯口,这项工作就是我和钱某某可以作,其他人不可以。我和钱某某上级是裴某某。五楼就是卖淫嫖娼的地方,我晓得价格是998元,五楼卖淫嫖娼就是发生性关系。五楼负责的就是李某和小王,我现在知道就是肖某和王某某,王某某负责管理五楼小姐,肖某也负责管理小姐,肖某还招聘小姐。肖某的男朋友小陈,我经常看到他和肖某一起去五楼。五楼工作人员还有一个小刘。一般生人是上不到五楼去的,正常一般情况下由客人和五楼的人联系,然后五楼通知我们去带客人,把客人带到电梯口去。我、钱某某、王某某、肖某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我们都是各管一块,都是服从裴某某工作安排的。四楼到五楼电梯位置比较隐蔽,一般人发现不了,电梯外面用镜子挡起来,公司这样设置电梯是让公安人员不好查到卖淫嫖娼行为。我到巴登时是郜某某担任总经理,我和钱某某也是他带过来上班的。2016年7、8月份公司转让,老板换成周某某他们。公司转让后安排了一个新的总经理裴某某,我们要听裴某某管理。

39.干某某辨认笔录:干某某辨认出“小陈”(邱某某)、“小王”(王某某)、裴某某、“李想”(肖某)。

40.同案人肖某供述与辩解:我原来是在神旺大酒店上班的,在里面做技师。后来我到万达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于2014或2015年时候在里面认识了邱某某,和他建立了恋爱关系。和邱某某认识时候,通过邱某某介绍认识了王某某。我知道王某某在巴登巴登会所上班,是经理。我们接触时间长了之后,王某某知道我以前在神旺做过小姐,有一些认识的小姐妹。2017年的春节前一段时间,王某某问我要不要到巴登巴登去上班,让我把以前认识的“小姐妹”喊过来卖淫,让我也在里面帮助培训,他答应给我一定提成,我也就同意了。我到了巴登巴登之后,王某某就安排我在5楼上班,从那时候起,我陆续喊了一些“小姐妹”过来。我喊了我的好姐妹李谋过来卖淫,还通过托人介绍,招了几个人到巴登巴登来做小姐卖淫。王某某和我负责对五楼小姐进行管理,我自己也参与卖淫,后来邱某某过来上班我就不做小姐了,专门负责管理小姐。我负责给新来的小姐培训,教她们如何在水床给客人洗澡,还有其他的一些卖淫的服务技巧。李谋也有喊她的小姐妹过来的,但她没有参与提成。我负责招募小姐、给小姐记“钟”,还要给新来的小姐培训。在工作中,我也摸索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要求小姐们遵照执行,我还负责给小姐开会,对她们的服务提出一些要求。我平时和以前认识的姐妹之间聊聊天,建议她们到我这里来试试,这样陆续有小姐过来这里卖淫。邱某某是我到巴登巴登上班之后,大约过了一个多月,也过来了,是王某某喊他过来的,他过来后就一直跟着王某某,偶尔会去5楼,因为他经常跟王某某一起别人都会叫他陈总。邱某某没有分成,做什么事情我不清楚,他每个月回到巴登会所几次。邱某某曾经提供过一张某行卡负责我们卖淫人员的资金流动,由邱某某将会所打给我们的工资提成现金,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发给大家。后来到了2019年时候,公司要求换一张某行卡,又用陈刚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某行卡,公司又把技师提成打到陈刚名下的银行卡里。王某某在里面是负责巴登巴登五楼这一块的经理,他在会所的化名叫“小杨”,别人都叫他杨总,他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带客人到五楼嫖娼,给我们发工资,平时也会开会给小姐提要求和注意事项。会所的负责人我就认识裴总,他跟王某某是上下级关系,王某某平时都听他的,裴总上面应该还有大老板,裴总是巴登巴登的主管。会所的负责人知道巴登巴登卖淫活动,我见到他到5楼来过,公司收取了客人的服务费,然后给我们小姐提成,每项服务内容他应该知道,有时候他下班或者喝过酒之后回到我们楼上来,找小姐做全套服务,正常都是我安排,不需要签单,小姐的提成钱都是我出的。在巴登巴登一共有四种服务,第一种是普通的异性按摩保健,价格是198元每小时(一个钟);第二种是手推,打飞机,价格298;第三种是花式手法,就是手淫和口淫方式,价格398元,这三种都在4楼做;五楼主要项目是水床全套,价格998元,包括用手给客人在水床上洗澡、跳舞诱惑、床上性交等。会所按照10天结算一次,给小姐们发工资,我们五楼都是王某某从公司会计那里领,然后发给小姐们算是工资,四楼是谁负责我不知道。小姐们没有基本工资,都是拿自己卖淫服务的提成。公司按照一个钟450元给我们,剩下的归公司所有,我按照每个钟350元给卖淫技师,还剩下100元,我拿55元,王某某拿30元,裴某某拿15元,2017年2月过年不久我和王某某谈好这100元提成比例的。会所通往五楼的电梯设置的比较隐蔽,一般人不容易发现,只有通过会所的服务人员带过去才会知道,会所里安装有监控设备,有专人负责查看。邱某某曾经打了小雪,民警进行了调解,邱某某赔了她一万元钱。小雪是通过朋友介绍被我招募过来的小姐。我在巴登巴登组织小姐卖淫,从2017年春节开始起,一直到2019年4月份,大约有2年4个月的时间。我的艺名叫苗苗,我的微信昵称也是苗苗,会所人都是称呼我苗苗,他们都不知道我大名。我在巴登巴登工作以前还使用过一个名字叫李想。五楼的服务员有刚子、常某某、刘某。公司汇入邱某某和陈某兴业银行卡里的大技师提成16784395元我认可。

41.肖某辨认笔录:肖某辨认出嫖客李某。

42.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微信昵称叫一个叫“大表哥”,微信号是×××;另一个叫“.”,微信号是×××。2016年我到巴登巴登会所五楼上班。五楼只提供998元的服务,内容就是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提供性服务。单子要打两个199元和两个300元,我刚去时会所里就这样要求了,我记得当时是带班的老石讲的,那时候我还没有负责带小姐,就是跟在老石后面,我们的上级是裴某某裴总。后来时间不长老石走了,裴总就安排我主要负责五楼的事情,我就和肖某联系的,我们是之前在神旺大酒店上班时候认识的。我和肖某联系好后,她就到巴登巴登来的,我们两个人就一起负责带小姐了,我们上级还是裴某某,我是负责日常管理,我还给小姐开会讲一些注意事项。另外我还负责从外面召集小姐进来,通过微信和熟人介绍等等,肖某也负责召集小姐进来,她还要给小姐培训卖淫的流程和手法,开始她自己也上钟的,就是卖淫,后来时间不长,邱某某过来了,邱某某和肖某处男女朋友的,然后肖某就不上钟了。邱某某和李某某在五楼的吧台和电梯口接待客人,李某某在我去巴登的时候就在那儿了,他们基本上是不到四楼去的,公司里面有规定,四楼和五楼不准来往的。五楼的客人一般要么是经过朋友介绍,要么就是之前到五楼玩过的熟客,一般的客人也不会给介绍到五楼,他们也上不去五楼。在四楼的客人如果想上五楼嫖娼,正常是由钱某某、干某某把客人送到电梯口,并用对讲机呼楼上,邱某某、李某某或者我本人都可以听到呼叫,然后就到电梯口去等,哪个在就哪个去带。在电梯里除了要按上升键之外还需要再按一个白色的按钮,这个按钮客人是不知道的,只有负责的经理和服务员才知道,按钮在电梯外面的走道上,按了按钮之后电梯才可以上到五楼,或者五楼的服务员也可以直接在上面按按钮把电梯按上去。服务一次时间是1个小时,费用就是998元,单子小姐自己打,2个199元和2个300元,这样打单子最后前台结账时候是看不出998元的,就规避检查了。客人在服务期间手机都是收起来放吧台的,主要是为了害怕有的客人是公安机关的内线。服务结束后,我们就呼叫楼下,我们把客人带到电梯口就行了,我们楼上是不下去的。技师每一单价格998元,每单技师拿350元,我拿30元,肖某拿55元,裴总拿15元。五楼小姐日常管理基本上都是由我和肖某负责,我们正常都是要着急外面小姐过来工作,我主要是日常管理,平时还给小姐开会,2018年以后我就不给小姐开会了,具体就是一事一问,时间长了里面的小姐也晓得规定,肖某主要是给小姐培训服务项目和按摩、卖淫的流程,还有就是她们小姐之间的交流等。肖某开始也上钟,后来和邱某某处男女朋友就不上钟了,也负责日常管理。结账正常是公司一个女的,应该是会计,10天跟我结一次账,都是现金,但是要扣5天费用,作为每个小姐的押金,她那边给的是总账,我根据每天小姐接待客人明细账再跟小姐结账,每月1号到10号的钱是在15号发放,11号到20号的钱是25号发放。我跟小姐之间主要也是现金,有时候也会用微信转账,我发工资时当天在岗的小姐工资都发放了,剩下的钱我交给肖某,由她发给其他小姐。我以前叫邱某某办了一张某行卡给我用的,这张卡就是我跟公司里结账用的,公司里账下来以后我告诉邱某某,他去把钱提出来给我,我再给小姐结账。后来可能是到2018年左右,银行流水可以查到,公司里跟我结账不用卡了,直接是现金。会所里小姐我认识李谋,又叫“可可”,还有“小雨”,名字叫张某甲,还有“小雪”、“楚楚”、“丝淼”等。李谋来巴登巴登时间很短,是2016年前后,应该是肖某带过来的,后来肖某叫她再介绍一些小姐过来,我也叫她介绍一些小姐的。我微信明叫大表哥,还有人叫我小王或者小杨、杨经理。邱某某的称呼有陈经理、陈陈陈。肖某微信名叫苗苗,她还叫李想,一般情况下小姐都喊她苗苗。钱某某称呼有老钱、钱经理、陈经理。干某某的称呼有干经理、小干、韩经理。会所里每天最多有十几个小姐上班,有时候也少,几个人,平均是8个人,因为五楼的房间就是8个。我给小姐开会就是讲日常的上下班制度,接待客人的态度,仪表仪容化妆,上下班方面就是每天上午休息,下午开始上班,在五楼休息房不要乱走,下午5点半以后可以出去拿外卖之类的,夜里下班回家,她们基本上都是在外面租房子,不上班基本不在里面的,还有不准与客人私自留微信、不准向客人要小费等等。五楼的服务员还有陈某、刘某、常某某,邱某某在五楼工作但不是一个月三十天都去上班的。

43.王某某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出“小刘”(张某)。

44.同案人郜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份我到巴登巴登洗浴会所工作的,一起来的有钱某某、干某某、李某某、常某某。我到巴登巴登工作后,我是巴登巴登实际负责管理的,当时邵克慈跟我说好由我来实际负责的,我是经理,钱某某和干某某是值班经理,我听邵某某的,他两听我的。客人到五楼,主要是钱某某和干某某带,我也带过带客人到隐蔽电梯口上去。在公司转让之前,我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招聘、人员工作分配等。2016年7、8月份公司转让给周某某后,我也是总经理,但周某某安排了裴某某来做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他的职位在我之上,我也要听他的。王某某等人是裴某某他们来了之后承包的五楼技师服务。2016年夏天7月份左右,我知道里面有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项目。2017年5月29日我离开巴登巴登会所。

45.同案人裴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很早之前就跟周某某认识了。2016年8月左右,周某某牵头跟林某谈接手巴登巴登洗浴会所,他们谈差不多时候找我做公司法人代表,我答应了,当时我们说好让我负责里面人员管理。2016年10月,周某某等人正式接手巴登巴登会所,由我和对方签订了转让合同。我来的时候就知道巴登巴登五楼有卖淫活动,五楼组织卖淫的有小王、小陈、李想等人,一个钟卖淫收入998元,公司提成550元,剩下448元的由小王、小陈、李想他们进行分配,包括小姐的工资,他们三个人的分成。原先公司每单提成475元,因为会计交接时候弄错了比例,王某某私下跟我谈多处来的25元由我和他分掉,我拿15元,他拿10元,这个钱都是王某某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方式给我的。我其实就是表面上的老板,真正老板是周某某,到了2018年7月之后,我通过购买方式占股10%。公司股东除了我还有周某某、戴某某、杨某某、马某,他们知道会所里有卖淫嫖娼活动,他们知道998元是卖淫收入才从里面提成550元的。

46.裴某某辨认笔录:裴某某辨认出“小王”(王某某)、“李想”(肖某)、周某某、杨某某、戴某某。

47.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份我到巴登巴登会所上班,担任总账会记。我到巴登巴登上班时候就知道周某某是老板,裴某某是法人代表也是总经理。2016年12月份,裴某某出面以公司名义向我借款50万元,月息2分。2017年4月,裴某某又找到我说不如转成公司股份,我答应了,算10%的股份。戴某某占10%,杨某某占20%,后来裴某某也入股了,占股10%。会所实际经营人为周某某,我是总账会计,朱某某是现金会计,裴某某是总经理,钱某某、干某某是大堂经理。我到巴登巴登工作的时候,听周某某说过五楼是客房承包给别人了,公司收取一次550元的房间费,我当时也知道这998元就是卖淫一次的钱,但我又想到五楼既然是承包给别人了,应给不会追究到我,我也不去管他了。杨某某、戴某某也知道这个情况,估计他们两个也是跟我一样想法,只想着有钱赚就行了。998元减去550元,剩下的都由小会计朱某某按照周某某的直接安排,交给五楼承包的那些人了,具体的程序是收取每天的营业额后,由朱某某数一下多少个房间费,和收银台人核对后,再把数字报给周某某,由周某某把需要给五楼人的钱计算一下后告诉朱某某,由我签字核对后,由朱某某每十天给付五楼的人。公司本来有个U盘做的电子账,2019年5、6月份时候,周某某叫我告诉朱某某叫她把自己手机里跟巴登巴登人员联系的微信等信息删除掉,我还叫朱某某把U盘给我,我又把U盘交给周某某了,周某某也让我把自己手机里的数据删掉。我的本金早已收回了,赚了几十万元钱。

48.被告人戴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下半年我在巴登巴登浴室修脚,在此期间我知道会所有个隐蔽的电梯可以上楼,楼上也有技师,我自己猜想上面肯定是做色情活动的。2016年下半年浴室转让,新老板叫周某某。2016年9月左右,周某某找我聊天,他提到五楼的技师每天一个钟就是998元,我当时心里就有数了五楼肯定是从事“敲大背”卖淫活动了,周某某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也可以入股成为股东然后定期分红,我当时就想入股的,周某某还问我有没有朋友需要入股的,我就告诉了杨某某,也跟他说过五楼998元的项目是“敲大背”卖淫的,入股肯定赚钱,他很感兴趣,我就带杨某某跟周某某见面自己谈,杨某某就拿出102万入股,占股20%。又过了时间不长,周某某说公司缺个总账会计,杨某某又介绍了马某来,后来马某也入股了,估计是周某某找她谈的吧,马某也入股10%。马某是公司总账会计,公司收入情况尤其是五楼技师营业额那么高,她肯定知道公司组织卖淫的情况。裴某某是跟周某某一起进场的,他进来之后就担任总经理,公司里的日常管理都是由他负责,他开始并没有占股份,后来又过了一年左右,裴某某也变成股东了,股份也是10%。巴登的五楼也归裴某某管理。郜某某是前任老板时期的总经理,但是周某某他们进场之后,郜某某没有离开,仍然在会所里担任经理,他在裴某某到任后都是听裴某某的,由裴某某安排布置他工作。公司三个月分红一次,我们几个股东三个月聚一次,由马某将每季度的利润制成报表,跟其他几个股东通报一下,然后进行分红。

4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底,我朋友戴某某找我说周某某接手巴登巴登钱不够,周某某叫戴某某在外面找人入股的,戴某某说生意很好,不会亏本的,问我要不要入股,我看能赚钱,就想入股,戴某某就介绍我和周某某见面的。我记得是在鼎力大酒店谈的,我们谈好由我投102万元,当时说好占股20%,一季度分一次红。后来过了一个多月,我晓得是裴某某负责经营的,而且裴某某是法人代表。接下来,在每个季度的月初的时候,马某会通知我,让我去开股东会议拿分红的钱,我们一般是在比佛利周总家里简单开个会,会上马某向我们说明季度营业额情况、支出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分红情况,我们其他股东就签字认可,分别打卡,一般打到股东本人卡上,有时候也会打到家属卡上,我家属杨谋云卡上也有打过,前后大概分红10次左右,我总共拿到了200多万。2019年3月份,我们最后一次分红。开始我占20%,戴某某占10%,周某某70%,后来马某找我的,问我可不可以投50万元入股,我说这个东西你自己看,我不好说,但在下一次分红的时候,我看到马某的分红钱了,所以我晓得她投50万元进去了,但我还是20%,戴某某10%,马某10%。后来过了差不多一年,裴某某也入股了,他也占10%,也参与分红了。2016年刚开始我投钱进去知道会所里除了正常按摩还有小项,到2018年过了年,我晓得里面有大项,小项是打飞机,就是小姐帮客人手淫,大项是小姐和客人办事、发生性关系等卖淫嫖娼行为。周某某是大老板,所有的事情大家都向周某某汇报,由他决定,马某负责会所的财务,戴某某也在四楼工作,裴某某负责日常管理。

50.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前后,我听说巴登巴登洗浴会所要转让,我和裴某某跟原老板林某谈好以490万元的价格接手,裴某某说他准备出资60万,我准备出资200万左右,但还缺少资金,这个事情就暂时搁置。2016年7、8月份,裴某某告诉我会所内部有人想入股,我想有人入股就能把490万凑齐了。裴某某告诉我想入股的人叫戴某某,是在会所里做修脚的。裴某某带戴某某在一个茶馆和我见面,我跟戴某某聊到五楼从事色情服务的事情。后来戴某某只到账了10%股份的钱,也就是50万。戴某某还跟裴某某提出他还有个朋友杨某某要入股。裴某某带戴某某、杨某某在一个茶馆见面,我们聊天过程中,我发现杨某某对浴室经营很懂,我后来才知道他也是经营浴室的,通过聊天我发现戴某某肯定把巴登巴登四楼、五楼的情况告诉杨某某的,杨某某准备入股20%,我们谈好让他出102万,多出的两万算是买买零散的东西。2016年8月,由裴某某跟对方开始签协议,然后就进场了,进场后裴某某办理了过户、变更之类的手续,由裴某某担任法人。后来裴某某的钱迟迟没有到位,我知道他是看我们接手时候生意惨淡,他不想投资。过了一两个月,公司还是欠林某的钱,我让裴某某看看还有没有员工向投资或能借钱的,裴某某就跟会计马某说了这个事情,他一开始跟马某谈借50万,马某也同意了,后来我跟马某说她这50万不如算入股,马某也同意了。我们接手运营一段时间,具体是2017年还是2018年我记不得了,裴某某看巴登生意好转起来了也要入股,他拿了50万给我,算是和戴某某、马某一样占了10%股份。

我平时很少到公司来,公司日常都是由裴某某在负责的,但是我要求公司大额的财务收支必须要经过裴某某和马某两个人签字并告诉我才行。郜某某原来就在巴登上班,在我们接手前一直是会所总经理,我们接手后会所人员我们都没有改变,郜某某还是总经理,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但是财物这一块他不负责,财物这一块由裴某某管理的,裴某某算是老板,因为我很少到会所去,他是代表我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郜某某也要听他的。会计小朱会将每天的营收支出情况,包括四楼技师的总收入、五楼技师的总收入等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方式向我报告,她还定期把给四楼、五楼的技师提成情况制成表格经过她和裴某某签字后打电话或者微信告诉我,经过我同意后发放。我们几个股东一般三个月开一次会聚一下,进行一次分红,有时候在饭店,有时候在我住的比弗利别墅,开会的主要内容就是马某将三个月的营收、支出情况向其他几个人说一下,我们其他人一般知道就行了,然后由几个股东签字后由马某交给朱会计向几个股东发放。

五楼998元精油SPA是小王负责的,我记得裴某某跟我说过精油SPA是承包给王某某的,998元公司拿550元,剩下是给王某某技师团队的。王某某等五楼员工是由裴某某管理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等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劝说同案被告人戴某某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杨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等人共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均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戴某某减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陈某、张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常某某宣告缓刑。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问题。经查:

(1)本案多名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接手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系该会所的实际控制人,其安排裴某某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且让会计将会所五楼每天的卖淫收入向其报告,经其同意发放五楼提成。

(2)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戴某某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出资入股时即已知道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五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与周某某等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3)本案组织卖淫犯罪系多人组织管理、分工协作的共同犯罪,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虽未直接招募卖淫女或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但均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组织卖淫犯罪承担责任,参与的方式包括出资入股、参与分红等;此外,组织卖淫中的手段既包括招募、雇佣、纠集手段,也包括引诱、容留等手段。(4)本案系典型的以洗浴休闲为掩护的组织卖淫犯罪,并通过多种方式规避检查、逃避惩处,包括在会所四楼设置隐蔽电梯,安排专人负责该电梯,引导熟客至五楼嫖娼;对每钟998元的嫖资采取变通的记账方式;将会所的卖淫收入提成巧立名目为“房间费”;以他人名义办理会所的工商登记;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等等。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被告人马某提出“其开始不知晓会所卖淫情况,是后来听说”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到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工作时听周某某说过五楼客房承包给别人,会所收取550元的“房间费”,其当时也知道998元就是卖淫一次的钱,但其想五楼是承包给别人应该追究不到其;被告人马某在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担任总账会计,对会所的账目应有清晰的了解。综合本案情况,被告人马某在开始时应当知道会所卖淫情况,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卖淫女人数应为5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证人及同案人均称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五楼卖淫女达十余人,结合侦查机关对相关手机进行检查发现的卖淫女微信信息,足以证实本案卖淫女人数达十余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等人的非法获利数额问题。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结合证人张某乙证言以及王某某、肖某、邱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汇入相关银行账号的会所五楼提成数额为16784395元,根据分成比例,会所嫖资收入共计约达37224058元。而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的内涵一致,均应指犯罪收入的总和,支付给卖淫女、协助组织卖淫人的费用以及卖淫场所发生的费用等,均属犯罪成本,不能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的犯罪所得应为37224058元。

5.对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辩解意见,经公安机关查证,其检举内容仅属于治安处罚范围,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6.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某与陈某、张某等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属于从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7.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被告人张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被告人马某、戴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33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与裴某某、王某某、肖某等人共同退出剩余犯罪所得人民币35913822.29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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