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报预警 > “职业讨债人”的骗局

“职业讨债人”的骗局

发布时间: 2021-11-18 13:33  关注度:2434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检察官提醒,找讨债公司进行讨债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还有可能面临债权失控、刑事责任等风险。讨债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随意找讨债公司进行非法讨债,以免引发法律后果。不管诉讼追债还是非诉讼债务催收,一定要在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进行。

检察官提醒,找讨债公司进行讨债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还有可能面临债权失控、刑事责任等风险。讨债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随意找讨债公司进行非法讨债,以免引发法律后果。不管诉讼追债还是非诉讼债务催收,一定要在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进行。

日前,淮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业讨债人”诈骗案。为获得不法利益,“职业讨债人”伪造受委托公司印章和法人签名,意图浑水摸鱼骗取钱财,最终被绳之以法。

时间还要追溯到2014年。顶立公司欠鑫诚公司77万元货款,作为鑫诚公司老板的钟某某曾多次派业务人员讨债,可每一次都空手而归。

正在一筹莫展之时,钟某某手下一名业务员说,他在淮安认识一个“职业讨债人”,在当地颇有威名。2015年1月,钟某某和该业务员一起来到淮安,见到了“职业讨债人”丁某某。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鑫诚公司委托丁某某索要顶立公司欠下的货款,要到的货款打入鑫诚公司的指定账号,委托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015年2月的一天,丁某某带着一群人来到顶立公司,找到老板祝某某,声称自己得到鑫诚公司全权委托,追讨货款。祝某某仔细查看授权委托书,并在现场通过电话和鑫诚公司负责人进行确认,最终对丁某某代为讨债的行为表示认可。

可当时顶立公司面临多起民事诉讼,公司运营举步维艰,祝某某表示自己实在拿不出钱来还款。于是,丁某某每天带着一帮人坐在公司里软磨硬泡,不堪其扰的祝某某决定先还上一部分钱。

祝某某准备将钱款打入鑫诚公司账户时,却遭到丁某某的阻拦。丁某某声称,他与鑫诚公司谈好条件,先期款项作为讨债提成支付给自己。祝某某没有怀疑,先后分6次将6万元钱款支付给丁某某。收到钱后,丁某某将一份盖有鑫诚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祝某某。

后来过了“讨债”约定的6月30日的委托期限,丁某某却依然赖在顶立公司里讨债,并伪造授权书骗取该公司一辆价值40万元的小轿车。

直到2016年3月,收到鑫诚公司起诉的传票,顶立公司才发现6万元的收款收据、车辆抵押授权书上的公司印章和法人签名均为丁某某伪造。2017年3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顶立公司需支付原告鑫诚公司货款77万元及利息。

输掉官司的顶立公司赶紧联系丁某某,要求其归还6万元钱款和抵押的小轿车未果,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018年1月,公安机关将丁某某抓获。到案的丁某某却百般抵赖,认为自己得到了鑫诚公司的授权。随后,公安机关又找到鑫诚公司老板钟某某进行调查。由于未能拿到顶立公司77万元的赔偿款,钟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案件侦查工作停滞。

2018年,司法机关对非法民间放贷进行重点整治,深陷债务泥潭的顶立公司在司法机关的帮助下也转危为安。2020年5月,顶立公司主动偿还鑫诚公司的货款77万元和利息。2021年3月,公安机关最终通过车辆行驶轨迹及保险和年检手续,查找到顶立公司被骗的小轿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5万元,随后将被骗车辆发还被害单位。

因为债务纠纷已经化解,钟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将案件细节和盘托出。2021年3月,丁某某再次被抓获归案。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供稿:杨加友 高峰 朱亮;来源:淮海晚报)

声明:淮安114网(www.0517114.net)所刊载的新闻资讯均来源于互联网新闻网站,淮安114网不生产、不制造新闻,仅为淮安本地网民提供新闻索引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