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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后向学校申请休学一年,起诉索赔休学损失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24-04-26 11:49  关注度:459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通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可是“休学损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通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可是“休学损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小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一年前,小郑在步行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小郑受伤,而程某驾驶的机动车为仲某所有。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醉酒驾车且疏于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郑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后来,小郑接受了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家休学一年,学校出具了休学证明。

为了弥补损失,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程某、仲某以及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休学损失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其中休学损失为40000余元。

庭审中,休学损失成为了争议焦点,被告三方均认为,休学损失是小郑主动向学校申请休学而产生的,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是其自行扩大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因此不同意赔偿。

对于原告提出的休学损失,法院也是第一次遇到。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原告小郑作为在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十级伤残,伤情较重,治疗和休养的时间长达数月,其身体恢复到正常状态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些对其个人情绪和学习状态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因而客观上难以跟上原先的学习进度。本案中,原告小郑并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休学,办理一年的休学手续属无奈之举,合乎情理。

其次,大学生虽然没有就业,不存在工资收入,但休学客观上增加了其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其家庭的负担,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了一些择业机会,因此,休学损失客观存在。法院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确认休学损失为30000元。由于该损失属于间接性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所以最终由侵权人程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此外,程某因醉酒驾车、疏于观察,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仲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有驾驶证照的程某并无过错,且并无证据显示仲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程某醉酒驾驶,因此,仲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告知书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人追偿。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程某需赔偿小郑700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小郑支付16万余元,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程某追偿。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潘皓 孙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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