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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夫妻受遗赠却遇过户难题

发布时间: 2015-11-10 11:12  关注度:1452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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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新闻网讯近日,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我市公证协会选送的《接受遗赠遇麻烦 公证热心解民难》案例,从全省13个省辖市推荐选送的40余件公证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2015年度江苏省十大公证案例。该案例的出现为市民提了醒,遗嘱涉及房产最好进行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遗嘱未公证,房产过户遇难题

案例中,遗赠人杨老太无儿无女,丈夫早逝,多年来一直由外甥女孙女士及其丈夫姚先生赡养。2013年5月,80岁的杨老太为感谢孙女士夫妻俩多年来的悉心照料,自己立下遗嘱,愿意在去世以后将其名下一处房产遗赠给孙女士夫妻,并在遗嘱中附义务,要求孙女士夫妻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

孙女士夫妻像对待母亲一样,尽心尽力地照顾着杨老太。2014年年底,杨老太因病去世,孙女士夫妻想起了当初的遗嘱,欲将杨老太遗赠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办理受赠房产的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孙女士由于该遗嘱未经公证,效力难以界定,房产过户出现了问题。“工作人员告诉我虽然遗嘱不公证也有其效力,但是要满足诸多条件,很容易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导致无法正常继承。当初真没想到要去公证,现在多了许多麻烦事。”孙女士说。

◎多方核查,最终出具遗赠公证书

“由于现有的法律对于遗嘱效力的确认缺乏明确规定,遇到依据自书遗嘱进行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往往要进行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房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来变更产权。”市公证处主任杨应慧说,考虑到孙女士夫妻不愿走诉讼渠道,在接到孙女士夫妻的公证申请后,该处依据2010年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先后找到8位见证人,对遗嘱订立及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杨老太唯一健在的一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杨老太的妹妹)年事已高,患病长期住院,公证人员到医院向其核实,在核实过程中,请主治医师全程在场确认其神智正常。经过数次和遗嘱见证人、法定继承人核实、了解,公证人员确认杨老太在立遗嘱时神智正常,遗嘱是杨老太自愿所立,受遗赠人履行了遗嘱所附的义务。

市公证处在审查了杨老太死亡事实、房屋产权状况、继承人情况等内容后,最终确认杨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并根据该遗嘱为孙女士夫妻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孙女士夫妻依据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产证。“虽然事情最终还是办成了,但给个人造成了很多麻烦,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将遗嘱按程序进行公证,以免未来产生纠纷。”杨应慧建议道。(记者 周涔嘉 通讯员 朱杰 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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